关于高空抛物罪

2020-03-05 18:06 研超瞭望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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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抛物罪分析: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:“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
  本罪为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。

  1.行为特征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。本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,不要求危害公共安全。

  2.罪过形式:故意

  3.想象竞合:行为构成本罪,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等罪的,择一重罪论处。

  高空抛物独立设罪的立法目的有二:一是降低入罪门槛,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提前予以刑罚制裁,以更加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“头顶上的安全”,属于预防性立法;二是通过增设轻罪(高空抛物罪),以严格控制重罪(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)的适用。

  高空抛物罪中“物品”的理解。对于抛掷的物品,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,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,都应当属于该罪名中“物品”的范畴。

  “情节严重”可以分为三个层面:

  (1)行为人主观恶性层面: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;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;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;等等。

  (2)行为的危险程度层面:向公共道路、广场等人群较多的场所抛掷物品的;抛掷重物、锐器等可能导致他人轻伤害以上后果的;等等。

  (3)行为的危害后果层面: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;因抛掷物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;等等。